把河南省規章設定的罰款限額從最高3萬元提高至20萬元,進一步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昨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訂草案)》。
背景
原《規定》過罰不相當,難以發揮懲戒作用
1996年11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明確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這一規定的公布實施,對規范我省政府規章的罰款設定、保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目前的罰款限額過低導致在實踐中存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難以發揮政府規章應有的規范和懲戒作用,所以對現行《規定》進行修訂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變化
修訂一:擴大調整范圍
現行的《規定》,罰款限額僅適用于省政府和鄭州市、洛陽市政府規章。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修訂草案》中規定,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適用該規定。
修訂二:取消經營性與否的劃分
按照現行的《規定》,將違法行為劃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但是行政管理活動具有復雜性,有些違法行為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難以界定,就給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同時,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與是否屬于經營性沒有必然的聯系。”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說。
《修訂草案》中,取消了違法行為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劃分。
修訂三:上調罰款限額
“近年來,河南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現行《規定》的罰款數額與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相適應,難以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保問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3萬元的處罰力度很難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解釋說。
《修訂草案》對罰款限額進行了調整: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5萬元;但對違法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保問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責任編輯:鄭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