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本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管理
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滬經信節(2010)350號
各區(縣)經委(商務委)、稅務局,市稅務直屬分局,各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和扶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的規定(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做好本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管理和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定管理機構。本市成立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負責統籌協調項目認定、監督管理和爭議處理等工作。認定委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組成。認定委下設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負責政策宣傳、項目受理、項目檢測、組織評審、專家管理等日常工作。認定辦設在市經濟信息化委所屬的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花園路171號)。
二、項目認定范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以下簡稱“項目認定”)的范圍,包括《通知》所附優惠目錄規定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五大類十七種項目。
項目認定的審核管理等費用,由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落實。
三、申報條件。申報項目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門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五大類十七種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
2.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計算申請認定項目所得;
3.有健全的技術工藝管理制度,具備相應的計量檢測手段,基礎臺帳資料齊全、數據準確;
4.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
5.申請認定的項目符合《通知》所附優惠目錄規定的條件;
6.申請認定的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并通過相關驗收。
四、認定程序。項目認定實行企業申請、認定辦受理和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網上公示、認定委審議通過的辦法。
申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的企業,應在當年年底前(注:2008年度和2009年度項目,在2010年7月底前)向認定辦提交當年度《上海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共六份)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財務報表。
2、企業從事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及項目利潤計算表。
3、企業從事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技術方案及所達到的技術指標說明。
4、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條件的有關證明(必要時附上有資質單位出具的相關檢測報告)。
5、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建設批復及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6、節能減排技術服務公司的申請需要項目用戶的意見。
《上海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申請表》可以從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www.sheitc.gov.cn)或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網(www.sh-ec.org)下載。
認定辦對企業的申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屬于項目認定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審意見;
2.對不屬于項目認定范圍的項目,不予受理,并當即告知申報企業,且說明理由;對雙方有爭議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報認定委裁定;
3.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補充的全部內容。
認定辦根據《通知》所附優惠目錄要求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分類,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寫《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現場核查筆錄》,必要時組織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認定辦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重點審核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是否符合《通知》所附優惠目錄規定的條件,是否已通過相關驗收。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在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網上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對未通過認定的項目,由認定辦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并說明理由。
認定辦將公示情況,匯總專家評審結論提交認定委審議,并根據認定委審議結果,對審定通過的項目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上海財稅網(www.csj.sh.gov.cn)、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網站予以公告,發放《上海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及《告知書》。
五、異議申訴。申請企業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直接向認定委提出申訴,要求復議。申請企業對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家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六、稅務辦理。通過項目認定的企業,憑《認定證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手續。
七、項目轉讓。獲得項目認定證書的企業,在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因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將項目轉讓的,應自變更或轉讓起一個月內向認定辦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轉讓協議等證明材料備案。
八、工作要求。項目認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保守申請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九、專家管理。認定委建立評審專家庫。專家由個人自愿申報或政府相關部門推薦,認定辦受理,認定委審核。評審專家應具有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具有《通知》所附優惠目錄內相關項目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并掌握國家相關政策,熟悉項目認定工作的有關要求。
認定辦負責評審專家庫新增和變更的日常管理工作,新增和變更專家名單將在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認定辦將被推薦專家情況、公示結果及初步審核意見報認定委審定,并錄入專家庫。認定辦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項目類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調相關專家參與核查及評審。
十、監督管理。認定辦對通過認定的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向認定委報告監督情況和建議,并按認定委要求落實監督任務。
建立通過認定項目情況報告制度。相關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認定辦報送上一年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運行情況的書面材料,具體要求由認定辦根據工作需要明確。
十一、罰則。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委撤銷通過項目認定的結論: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項目通過認定的;
2.越權或者違反認定程序通過項目認定的;
3.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企業和項目真實活動情況材料的,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認定的;
4.年檢、抽查達不到項目認定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認定條件的。
撤銷通過認定結論的項目,由認定辦收回其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對已獲《認定證書》的項目,稅務部門在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發現認定有誤的,應停止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及時通過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與認定委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并追繳已經享受的優惠稅額。對上述第3點情形的項目,由稅務部門按稅收征收法規予以處理。
工作人員在辦理項目認定、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處理。
對偽造《認定證書》者,依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十二、附則。本通知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項目認定受理窗口: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
聯系人:魏玉劍
電話:63122150
地址:上海市花園路171號
附件:1. 上海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流程
附件:2. 上海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申請表
附件:3. 上海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認定專家申請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