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4年 第14號
為促進焦化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引導和規范焦化企業投資和生產經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經商有關部門,制定《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現予以公告。
有關部門在對焦化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評審批、節能評估、信貸融資管理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3月3日
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
為促進焦化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引導和規范焦化企業投資和生產經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按照"總量控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技術進步、創新轉型"的原則,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總則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新(改、擴)建焦化企業,包括煉焦、焦爐煤氣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產企業。
(一)煉焦包含常規焦爐、熱回收焦爐、半焦(蘭炭)炭化爐三種生產工藝。
1.常規焦爐是指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干餾成焦炭和焦爐煤氣,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
2.熱回收焦爐是指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尾氣余熱的焦炭生產裝置。焦爐結構形式分立式和臥式。
3.半焦(蘭炭)炭化爐(以下稱"半焦爐")是指將原料煤中低溫干餾成半焦(蘭炭)和焦爐煤氣,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
(二)焦爐煤氣制甲醇是指以焦爐煤氣為主要原料生產甲醇的裝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規焦爐生產的高溫煤焦油或半焦爐生產的中低溫煤焦油為原料,采用蒸餾方法生產酚、萘、洗油、蒽、煤焦油瀝青等化工產品的裝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煉焦煤化工產品粗苯或輕苯為原料生產苯、甲苯、二甲苯等產品的裝置。
二、生產布局
(一)新(改、擴)建焦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區、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節能減排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的要求。
(二)煉焦項目建設應根據當地資源、能源狀況,以及環境容量、市場需求情況,落實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
(三)新(改、擴)建焦化企業必須在依法設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內布設。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現有城市居民供氣項目和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項目除外)以內,生態環境承載力較弱的近岸海域岸線(大型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項目除外)、主要河流兩岸、高速公路兩旁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煉焦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煉焦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2012)的要求。焦爐煤氣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產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規范要求。
三、工藝與裝備
(一)主體裝備及生產能力
1.常規焦爐: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6米、容積≥38.5立方米;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5.5米、搗固煤餅體積≥35立方米;企業生產能力≥100萬噸/年。同步配套建設煤氣凈化(含脫硫、脫氨)和煤氣利用設施。
2.熱回收焦爐:搗固煤餅體積≥35立方米,企業生產能力≥100萬噸/年(鑄造焦≥60萬噸/年)。同步配套建設熱能回收設施。
3.半焦爐:單爐生產能力≥1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100萬噸/年。同步配套建設煤氣凈化(含脫硫、脫氨)和煤氣利用設施。
4.焦爐煤氣制甲醇:單套生產能力≥10萬噸/年。
5.煤焦油加工:單套處理無水煤焦油能力≥15萬噸/年。
6.苯精制:采用加氫工藝,單套處理粗(輕)苯能力≥10萬噸/年。
7.鋼鐵企業焦爐應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
(二)環保、安全、綜合利用設施
1.煉焦企業應同步配套密閉儲煤設施以及煤轉運、煤粉碎、裝煤、推焦、熄焦、篩焦、硫銨干燥等抑塵、除塵設施,其中焦爐推焦應建設地面站除塵設施。
2.焦化企業須配套建設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嚴禁生產廢水外排。常規焦爐和煤焦油加工企業應按照《焦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2-2012),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和事故儲槽(池)。半焦企業氨水循環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生產廢水應配套建設廢水焚燒處理設施或其他有效廢水處理裝置,并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事故儲槽(池)。煉焦企業熄焦水必須閉路循環。
3.焦化企業生產裝置區、儲存罐區和生產廢水槽(池)等應做規范的防滲漏處理,油庫區四周設置圍堰,杜絕外溢和滲漏。
4.煉焦企業應規范排污口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名單的焦化企業,應按要求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向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行監測方案,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組建的平臺上公布自行監測信息。
5.焦化企業生產裝置及儲罐應同步建設尾氣凈化處理設施,其中煤焦油加工企業應同步建設瀝青成型時產生的瀝青煙氣凈化設施。焦爐煤氣脫硫以空氣(氧氣)再生脫硫循環液的再生裝置應同步建設尾氣凈化處理設施。
6.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套建設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并同步建設脫硫廢渣處置設施,使脫硫廢渣得到無害化處理。焦爐煤氣濕式氧化法脫硫廢液需配套建設提鹽設施或其他有效廢液處理設施,使脫硫廢液得到無害化處理。
7.焦化企業應同步配套建設焦油渣、粗苯再生殘渣、剩余污泥、重金屬催化劑等固體廢棄物處置設施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使固體廢棄物得到無害化處理。
8.煉焦企業煤氣鼓風機、循環氨水水泵等應有保安電路。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
四、產品質量
(一)焦炭
冶金焦執行GB/T1996-2003標準
鑄造焦執行GB/T8729-1988標準
蘭炭執行GB/T25212-2010標準
(二)焦爐煤氣
城市民用煤氣執行GB13612-2006標準
(三)化學工業產品
硫酸銨執行GB535-1995標準
煤焦油執行YB/T5075-2010標準(半焦所產焦油參照執行)
粗苯執行YB/T5022-1993標準
甲醇執行GB338-2011標準
工業萘和精萘執行GB/T6699-1998標準
煤瀝青執行GB/T2290-2012標準
焦化苯執行GB/T2283-2008標準
焦化甲苯執行GB/T2284-2009標準
焦化二甲苯執行GB/T2285-1993標準
其他化工產品執行國標或相關行業產品標準
五、資(能)源消耗
(一)煉焦企業
焦炭單位產品能耗不超過《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2013)規定的限定值。

注:電力折算系數取0.1229 kgce/kWh。
(二)焦爐煤氣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產企業
注:1.煤焦油加工單位產品能耗計算范圍:無水焦油經過焦油蒸餾和工業萘蒸餾裝置加工主體部分所消耗的能量。
2.苯精制單位產品能耗計算范圍:粗苯或輕苯加氫、萃取蒸餾工藝主裝置所消耗的能量(不包含制氫和油庫部分的工藝耗能)。
3.電力折算系數取0.1229 kgce/kWh。
六、環境保護
(一)焦化企業污染物排放須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求。
(二)焦化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按規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大氣、污水排放標準,其中煉焦企業執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焦爐煤氣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產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同時,焦化企業應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212-2008)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的有關要求,做到達標排放。
(四)焦化企業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行業特點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需要,自行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監測和監控,保存原始記錄,建立廢氣廢水排放量、固體廢物產生量和處理(處置)量等臺賬。
(五)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對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施環境管理登記。應當按規定建立環境應急管理組織體系,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物資儲備,嚴格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一)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等文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5號)、《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等有關法規規定,落實建設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
(三)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儲存裝置,焦化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完善自動化控制設施;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裝置,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系,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并加強演練。
(四)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技術進步
鼓勵焦化企業采用裝爐煤水分控制、配煤專家系統,干法、低水分、穩定熄焦,焦爐煙道氣、荒煤氣余熱回收利用,單孔炭化室壓力單調,負壓蒸餾,熱管換熱,焦化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焦爐煤氣高效凈化,焦爐煤氣脫硫廢液提鹽及其深加工,焦爐煤氣制天然氣、合成氨、氫氣、聯產甲醇合成氨等工藝,煤焦油產品深加工,煤焦油加氫,低階煤應用等先進適用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和綜合利用技術。
九、監督與管理
(一)焦化項目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評審批、節能評估、信貸融資等管理應依據本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二)各省級焦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對本地區執行焦化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新(改、擴)建企業名單。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對準入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四)行業協會要加強對焦炭市場、焦化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推廣焦化行業環保、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研究建立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在行業內積極推廣清潔生產;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焦化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
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產業〔2008〕第15號)同時廢止。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